債務協商Q&A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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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:個別協商跟前置協商有什麼差別?


A:不管是用個別或是前置哪種方式的協商,所有的債務協商皆會被信用聯徵註記。在註記期間,債務人將暫時無法與銀行往來(例如:申請信用卡及各項貸款)。

1.個別協商的協商對象為「單一銀行」,需要分別一間一間去做詳談,可調降利率、延長還款年限,或有機會談一次全額清償的方案。

2.前置協商的協商對象為「最大債權銀行」,可降低月付金、減免利息、延長繳款年期,若協商成功後每月只需繳款給最大債權銀行即可,不需一家一家的繳,還款方案最長可到180期。




Q:協商毀諾會有什麼後果嗎?


A:
履約期間,債務人未準時繳款,也無可主張提出「變更協商」、「展延方案」等特殊狀況,則判定債務人「協商毀諾」。

一旦毀諾,後續影響嚴重,根據協商協議書上的規定,只要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,協商給予的優惠利率、還款期數均視同無效。

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,不但無法再申請協商,各債務也將恢復各家債權銀行處理。

債務人可能會被銀行列為黑名單,(拒往戶)未來就算還清債務,也難再向銀行貸款。且債權銀行也可再次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之資產及薪資。



Q:協商毀諾後,是否可以二次協商?

A:如若已參加過「95年銀行公會協商」,未依方案履約而毀諾者,後續「不得」再申請「前置協商」,只能向法院聲請債務更生、清算等程序。

已參加過「前置協商」,未依方案履約而毀諾者,後續可向最大債權申請「個別協商一致性」,或分別向各間銀行申請「個別協商」方案,不過對於已協商毀諾之債務人,銀行較無義務接受債務人轉個別協商的申請,如果個別協商失敗,可評估是否要進入法院債務更生、清算等程序。